近期,欧盟委员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台措施,限制中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其医疗器械公共采购,持续在公共采购领域对中国企业设置壁垒。
中方多次通过双边对话表示,愿与欧方通过对话磋商和双边政府采购安排等方式妥处分歧,然而欧方不顾中国释放的善意和诚意,仍一意孤行,采取限制措施,构筑新的保护主义壁垒。
因此,中方不得不采取对等限制措施。2025 年 7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 4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50%。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
本通知自 2025 年 7 月 6 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措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相关措施是为了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中方措施只针对自欧盟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华欧资企业生产产品不受影响。
此次中方的对等措施,是针对欧盟不合理限制的有力回应,旨在促使欧盟重新审视其贸易政策,回归到公平、开放、合作的轨道上来,共同推动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部分内容来源:新浪网 界面新闻